深学笃用良法 全面提升统计法治质效

版次:01 来源:中国信息报    2025年01月10日

  ■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党组书记、总队长 刘文峰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02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完成了其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此次统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近些年来统计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实践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福建国家调查队系统要全力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持续提升统计法治质效,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深学善思,准确把握主旨要义

  此次统计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具有严肃的政治性和鲜明的时代性,我们要深入学习、善于思考,深刻领会其立法原意,准确把握主旨要义。

  深刻领悟统计法修改的政治性。实践充分表明,统计工作之所以能取得今天的成就,最根本原因在于有党的坚强领导、全面领导和集中统一领导。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并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统计法,在法律上保障党的领导贯穿统计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从制度上推动党中央对统计工作领导的总要求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准确认识统计法修改的时代性。此次统计法修改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聚焦当前统计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确保国民经济核算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对于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台账电子化等都进行了规定,并要求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有利于提高比对核查、甄别造假的效率,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这些修改,用法治手段将科学发展成果固定为推动统计高质量发展的技术工具,必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分层分类,深入开展学习宣传

  知法于心,才能守法于行。全力抓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贯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我们要多形式、多层次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

  推进领导干部学法。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在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方面肩负重任,直接影响着统计法治建设的进程。福建总队充分发挥“头雁效应”,领导干部带头先学。第一时间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议、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并将学习新修改统计法以党组会会前学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联合福建省统计局将统计法纳入福建省委党校培训课程。各市、县党委政府专题学习新修改统计法;各市、县调查队会同统计局积极推进新修改统计法进党校活动,推动“关键少数”学习贯彻常态长效,做到带头尊法崇法学法。

  推进政府统计人员学法。广大统计人员是统计调查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关系着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福建总队着力强化系统统计调查人员学习教育,邀请专家为系统干部作专题辅导讲座;把深入学习新修改统计法纳入福建调查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必训内容和履职基本要求;依托网络学习平台、机关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等学习形式,有力推动干部学法;综合运用业务培训、普法宣传、陪访调研等形式组织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等基层统计人员学习新修改统计法基本规定和要求,教育引导统计人员严格制度流程规范,依法依规做好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等各环节工作,促进依法履职。

  推进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学法。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离不开统计调查对象的准确填报,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配合。我们要不断创新宣传方法、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载体,聚焦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深入开展新修改统计法的宣传解读。福建总队领导结合下基层调研,面向企业、记账户等调查对象开展新修改统计法宣讲;持续落实统计“八五”普法规划,向社会公众公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结合中国统计开放日和 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

  笃用笃行,全力推动贯彻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在立法,而难在法之必行。我们要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做到笃用笃行,推动新修改统计法在福建国家调查队系统尽快落地见效。

  压紧防治统计造假责任。此次新修改统计法新增3条,其中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的规定……”,明确将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上升为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并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学习,强化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确保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执行到位,汇聚起防治统计造假的强大合力。

  提高依法治统能力水平。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石,要围绕统计法新规定新要求,及时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工作,与新修改统计法不一致、不协调的,及时组织做好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拓宽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提升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规范性、专业性、有效性,依法依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大统计违法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统计执法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严格落实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认真开展各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加强统计调查业务全流程质量管控,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此次新修改统计法在立法目的中规定 “加强统计监督”,并增加一条条款,明确要求“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以及“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统计”。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协同协作,严格贯彻执行《福建省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试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与专业调查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等,完善执法与专业协作机制,有效深化统计执法监督成果应用;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服务,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各地区各部门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关心的困难问题等加强监测分析研究,更加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作者:刘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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