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生产经营户记账差错分析

版次:03 来源:中国信息报    2023年07月13日

  ■ 张维桐

  自新一轮住户调查样本启用以来,因非农生产经营活动人员、行业分类等把握不准,导致记账户记账数据不准确的事件屡有发生。对此,笔者对容易引起记账误判的非农生产经营户几类情况进行了归纳分析。

  股东和合伙人

  股东与合伙人不易区分,均是投入自有资金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区别在于合伙人是指投入资金并实际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其所获收益应记为经营收入;而股东不参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获收益应记为其他分红收入。

  事例:调查对象吴某与他人合伙在外地开设烧烤店,因离家较远,吴某本人未实际到场参与经营,每月依据出资占股情况收到金额不等的分红。

  误判情况:将吴某认定为烧烤店合伙人(雇主),在A卷填报中将吴某从事的主要行业选择为住宿餐饮业,每月收益作为经营收入记账。因收入归类错误,由此导致出现本户有经营收入但无匹配的经营支出等问题。

  正确归类:吴某将自有资金参股烧烤店,不具体从事经营活动,只定期获取分红,该类情况应将吴某归类为股东,每月所获收益记为本人的“其他红利收入”。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

  调查对象以个体工商户主导非农生产经营活动,对应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应归为记账户的经营收支。但调查对象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主导生产经营活动,因企业为经营活动主体,有会计核算报表,所获收益属于企业,不能等同于法定代表人个人收入。

  事例:调查对象卢某是一家民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从事园林规划建设工程,常年招聘多位工人,每年营收上百万。

  误判情况:将卢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收支作为记账户经营收支纳入家庭收支账。

  正确归类:卢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A卷就业状况归类应为雇主,其主要收入可记入两部分,一是本人在公司按月领取薪酬,则应记为按月发放的工资;二是从公司获取股权分红,则应记为“其他红利收入”。

  雇主与非农自营人员

  雇主与非农自营人员高度相似,均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人员、具体操作人员。区别在于雇主生产经营活动除家庭成员参与外,另外还雇请了至少1个且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雇工。

  事例:记账户王某夫妇2人共同经营一家餐馆,长期招聘1位勤杂工,日常负责大堂服务。

  误判情况:在A卷主要的就业状况中,将王某夫妇列为非农自营人员。

  正确归类:王某夫妇应列为雇主,在A卷主要的就业状况一项选择雇主,其从事行业为住宿餐饮业,每月除记录经营收入外,雇工工资应作为经营支出记入家庭账。

  个别特殊行业收入归类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与“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类似,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多是日常生活用品租赁,“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是指大型设备、厂房等出租,两者在规模上和用途方面有差别,应加以区分。

  事例:调查对象张某名下有多台挖掘机,出租给其他公司和个人使用,每月收取租金。

  误判情况:在A卷中将张某从事的主要行业选择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将本人每月动辄十几万元的收益,记为经营收入。

  正确归类: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属于固定资产,与一般非农自营的普通设备存在较大价值差异,且租赁设备不是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故张某所获此类收益应记为“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宜宾调查队)

作者:张维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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