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能源平衡表编制的几点思考

版次:03 来源:中国信息报    2023年06月05日

  ■ 甘露

  能源平衡表是国家制定能源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编制能源规划、加强能源科学管理、分析能源供需状况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之一,完善能源平衡表编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能源平衡表编制谈几点个人思考。

  据笔者所在地区工作反馈,现有能源平衡表在实际工作使用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指标覆盖不全面。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新能源发展,垃圾发电“从无到有”,地热资源开始广泛利用,但在现行的能源平衡表中,仅将其全部归类于“其他能源”中,过于笼统,给数据计算、使用造成不便。

  二是计算方法待完善。在核算电力能源消费总量时有“发电煤耗计算法”和“电热当量计算法”两种方法。目前,我们普遍采用的是“发电煤耗计算法”,但风力、水力、太阳能光伏等发电过程中并没有类似火力发电的加工过程,也就不存在相应的热量损失,使用“电热当量计算法”并不合适。

  三是数据获取有难度。编制能源平衡表主要是从实物量角度出发,因部分能源品种消费量无直接统计数据,基础资料不全,数据存在缺口,且取值难度较大,需要一定的推断和评估。

  面对上述问题,笔者就完善能源平衡表编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增加能源品种。增设垃圾发电、地热等能源品种。对地热、风电等已广泛使用的新生能源,应尽快统一标准,健全计量方法、折标系数等,便于统计和能源平衡表的使用。

  增加分析指标。建议扩大分析指标项目,例如分行业能源消费情况、细分能源消费品种特别是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等非常规能源项目;扩大综合分析指标,例如能源自给率、一次能源供应量/GDP、一次能源供应量/人、电力消费/GDP、电力消费/人、非化石能源占比、可再生能源及垃圾能的贡献率等。

  增加统计调查。积极探索规上以外的能源资料搜集和科学推算方法,加强能源消费用途统计调查。一是增加适合地区层面的交通运输能源消费调查,扩大统计口径;二是适时增加农普、人普能源调查表、规下能源消费调查表;三是增加能源平衡表涉及的部门报表制度,不断拓宽数据来源。

  增加“供应端”核算。能源平衡表中包括能源供应和能源消费,核算方法可以从“供应端”和“消费端”进行。目前,国家层面是按照“供应端”核算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对于地方层面,主要是从“消费端”核算地区(市级)能源消费情况。但消费端数据收集难度较大,从供应端相对更好区分,如天然气消费,从燃气公司取数更易取得,且便于区分居民用气、商业用气等。建议加强地区层面供应端核算方法,灵活使用。

  改进核算方法。在能源平衡表的编制过程中,应逐步完善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核心是修正一次电的折算方法。建议可以采用“电热当量计算法”,具体为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非热能转换的一次电力按照电力的当量值核算。一次电也有两个例外,即核电与地热发电,从原理上看两者与火电相似,均存在热效率问题,但效率不同,需按不同热值进行折算,国际能源署能源统计中分别按热效率33%和10%折算。这也是最精确的一种核算方法,即“实际能量含量计算法”,具体为一次电力中无热交换的电力(如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按照实际包含热量折算,将包含热交换的发电量按照考虑热效率后的系数折算,但引入此方法时要考虑我国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

  改变编制时间。目前,年度平衡表编制时间为下一年度的5月份之前,而四季度能耗核算时间在下一年度的1月份,时间上不同步。建议年度的平衡表编制应与四季度的能耗核算一起开展,从而进一步确保总量与品种之间的衔接。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统计局)

作者: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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