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型城镇化视角看农村住户调查

版次:03 来源:中国信息报    2022年09月01日

  黔东南队工作人员在进行农村住户调查。

  ■ 王芸

  住户收支生活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住户调查”)旨在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消费以及生活状况,客观监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生活质量。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给住户调查工作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当前,新型城镇化给农村住户收支调查带来的新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农村居民收入调查方面,农民进城买房定居,新房不计算“虚拟租金”,财产性收入相对减少。当前,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选择在城里买房,根据《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规定,自然迁出至本县范围内的样本户可以继续追踪调查,但该户依然属于原农村调查点居民,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并不核算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即虚拟租金),因此就不能将新购买住房的虚拟租金计算为财产性收入。

  常住人口调查方面,陪读现象普遍导致常住人口界定难。由于教育资源向城镇集中,农民进城陪读越来越普遍。根据调查方案,陪读的大人因居住时间不满1.5个月且在外租房,算作非常住人口,但上学的孩子属于“由本户供养的学生”,算作常住人口。这让调查员很难界定清楚,也让调查对象很难理解。

  记账质量方面,农村留守老人多一定程度导致记账水平不高。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越来越多出现“空心化”现象,留在农村的多为老人和孩子,对智能手机使用不熟练,这种情况为住户调查记账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面对上述问题,如何做好新型城镇化形势下的农村住户调查,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举措。

  统一城乡居民收入核算方法。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核算中,由于农村居民不核算“虚拟租金收入”,因此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有所减少。但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和乡村振兴的推进,农村居民收入大幅提高,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以笔者所在地区住户调查的1250户农村家庭为例,房屋居住样式为单栋楼房的有1081户。因此,在财产性收入核算中建议统一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核算方法和口径。

  细化明确“家庭成员”的判定方法。在《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中,家庭成员的判定为“共享收入或支出”,具体在农村家庭中包括“未分家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此种方法,调查难度较大。例如,一户有两个老人和一个儿子的家庭,儿子在外从业且已结婚定居,但户口未迁出,很少回家,也不经常寄钱回家,由于是“独子”且未分家,调查员只能将儿子及其随迁家属判定为家庭成员,根据方案要求,上学后的孙子则判定为常住成员。但实际儿子与原家庭已分离,经济联系也不密切,这种情况下把外出从业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判定为家庭成员,不符合实际。建议不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及其家属应不作为原家庭人口调查。家庭成员的判定应强调“共同生活”或“经常性的共享收支”,而不应单纯地把“未分家”作为家庭成员的判定标准。

  精简常住人口判定规则。根据《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常住人口有三种判定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调查员碰到的情况千差万别,难以界定和把握。参照公安等部门对常住人口的判定标准,建议将在本住宅居住的时间作为常住人口判定的唯一标准,即“过去三个月或未来三个月居住时间超过1.5个月的”。

  改变农村居民住户调查方法。目前,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统计方法需要在数据采集精准度上下工夫。例如在数据采集方法上,针对农村适当增加“收支问卷”采集方式和频次(即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问卷C),将问卷采集频次改为每月一次,再辅以部门行政记录等手段,这样既保证了调查数据的质量,也有助于调查对象理解接受,保证样本稳定性和代表性。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黔东南调查队)

作者: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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