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统计执法检查典型案例剖析及启示——

法人口径要清楚

版次:03 来源:中国信息报    2021年11月25日

  ■ 宋卫东 李成龙 徐青 刘阳

  母公司与全资(控股)子公司、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乍看之下都分属上下级关系,但在统计工作中,执行的规则却是大相径庭。母公司作为填报单位如果包含了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数据,会导致重复上报或打捆上报;法人单位漏统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却是瞒报行为。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加以释疑,力求进一步落实以案促改、以案释法的工作要求,发挥统计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助推统计数据质量提升。

  案例一:企业总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数据打捆合并上报。2020年,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发现的“A公司”填报的2019年《财务状况》“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以下简称“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多报8758千元,占检查数的27.4%。

  经调查,该公司统计人员因工作疏忽,误将下属子公司“B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合并报送,造成填报错误。2019年度,“B公司”新登记为法人机构,已纳统为规上一套表企业独立上报数据,不能再在“A公司”(母公司)年报数据中予以包含。

  案例二:企业总公司数据未包含下属分公司数据。今年,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发现“C公司”填报的2019年《财务状况》“营业收入”指标少报79453千元,占检查数的54.7%。2020年1-6月《财务状况》“营业收入”指标少报52592千元,占检查数的59.3%。

  经调查,该公司未认真学习统计制度,误以为统计报表与税务报表上报口径一致,由于当时分公司独立核算属地纳税,所以总公司上报统计数据时并没有将分公司数据合并上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统计机构分别给予“A公司”和“C公司”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均是由于企业对于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填报规则不了解,同时对于法产关系和母子公司关系认识模糊。依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应当遵循法人原则,要包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数据;同时,依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则不应该包含下属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数据。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加强企业培训,扫除企业认知盲点。各级统计机构应充分利用统计年定报培训等机会,深入细致地把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系、母子公司关系给企业统计人员讲明白,切实增强各类统计工作主体科学准确填报数据的业务能力,全面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提升服务意识,协助梳理层级关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深化服务企业的意识,通过与企业的日常沟通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组织架构、集团性质等统计单位划分相关情况,及时发现企业统计数据可能存在的问题,守住统计数据第一道关口。

  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宣传力度。各级统计机构应加强统计制度研究工作,不断推动将统计单位划分处理填报规则细化纳入年定报统计制度。同时,通过一套表平台、培训材料等途径,及时对填报人员予以工作提示,切实加大统计制度宣传力度。

作者:宋卫东 李成龙 徐青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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