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萍 曾飞
城乡二元结构,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点之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为了对城乡发展予以准确反映和动态监测,提高在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的一致性,国家统计局开展了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工作(以下简称城乡划分工作),每年一次为全国60余万个村(居)委会进行统计上编码,并判定全部村(居)委会的城乡分类。
一、主要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1955-1998年)。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采取人口规模和非农业人口比例指标,以居民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随后若干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各部门一直沿用该规定和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阶段(1999-2007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城镇化建设步伐,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中期,各地陆续开始撤县设市、撤乡建镇和撤县改区,使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建制镇管辖了大量的农村地区,导致依据1955年《规定》和行政区划难以划分城乡地域。有鉴于此,1999年初,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原建设部、原农业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共同研制城乡划分统计标准,最终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并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用。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1999年《规定》取得的分城乡人口数据,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针对普查和试点发现的一些问题,国家统计局在随后几年中开展大量调查研究,于2006年3月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阶段(2008至今)。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原国土部、原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正式奠定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和方法基础。随后,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
二、现行方法简介
(一)主要方法。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明确“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1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而“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因此,城乡划分工作以村(居)委会等村级单位为划分对象,通过判断村(居)委会驻地、乡(镇、街道)政府驻地、县(市、区、旗)政府驻地之间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图示如下:
(二)主要内容。
城乡划分工作主要包括编制统计用区划代码(第1-12位)、城乡属性代码(第13-14位),以及转换生成城乡分类代码(第15-17位)三部分。图示如下:
(三)主要作用。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2。
自2008年以来,城乡划分数据结果日益被更多公共部门和社会各界采用。例如,全部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部分部门统计调查,计算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区分城乡居民住户,以及其他需要区分城乡的统计调查、部门行政管理和商业经营等领域。
注:
1.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2.需要注意的是,2008 年《规定》指出“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摘自《领导干部统计知识问答》(第二版),中国统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