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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年前的 “统计法” 2022年07月08日 中国信息报

  ■ 任天龙

  公元前5世纪的战国时期,魏国组织了一次“李悝变法”。与一百年后大名鼎鼎的秦国商鞅变法相比,李悝变法在历史上并未激起太大的波澜。但对中国古代统计史而言,李悝变法却是史上第一次颁布成文的统计法规,明确提出开展典型调查,以及对于偷盗、篡改统计数据者处以“徙二年”刑罚等规定。

  李悝变法虽然开统计法之先河,但内容过少,尚不成体系。据说,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修订秦律,颁布过专门的统计法律《效律》。但经历两千多年的王朝更迭,秦律早已亡佚,只在部分史书中存有零星记载。人们甚至怀疑,《效律》是否真的存在过。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出了秦朝司法官员“喜”的大墓。两千多年前这位从事并热爱法律工作的“喜”先生,真的给了我们一个“惊喜”——他的墓中,居然保存着用600多片竹简记录的部分秦律,其中就有《效律》!这说明早在2200年前,中国就已经拥有了专门的统计法。

  如果说《效律》的存在是一个惊喜的话,那《效律》中记载的内容就是第二个更大的惊喜。在阅读《效律》之前,谁都没想到,秦代的统计工作者竟然已经有了极其超前的统计思维:

  他们认识到了同质可比的重要意义,要求数据计算要使用同样标准;

  他们也意识到统计造假对国家制定经济计划的危害,将统计造假等同于盗窃罪,根据造假的严重程度,细致划分了统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他们还建立了专门的统计核算制度,规定了要根据核算不严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罚款金额;

  他们甚至发明了统计报告,并明文规定了统计报告的报送时间、送达方式以及迟报漏报的处理方法;

  此外,《效律》还对人口普查、粮食调查、账实相符等内容细化规范,比如规定一户的范围是以同居为准,离婚不登记人口要受处罚等。

  毛泽东同志曾在《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一诗中说:“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从统计调查工作角度看,“百代都行秦政法”的说法实不为过。自秦国《效律》以来,汉代有《户律》《田律》《上计律》,隋朝设《户婚律》,唐朝也有《上计律》,元代有《元典章》,清代有《脱漏户口律》《保甲户口清查法》……两千年来,不论王朝更迭,政权变幻,历代中央政府几乎都认识到统计工作拥有高于一般工作的特殊性,均为统计工作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以保障执政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实际情况。

  今天的中国,社会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新时代统计工作也更加蓬勃兴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保障下,统计调查人将进一步心系“国之大者”,掌握“国之大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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