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爽
原则6.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收集的个体数据,不论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用于统计目的。
保密。可靠的官方统计数据有赖于公众的合作和善意,有赖于它们提供调查所需要的准确的和及时的数据。为此必须保护调查对象提供的数据的秘密,维护数据的安全性,确保个体数据仅仅用于统计目的。
原则7.应公布规范统计系统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措施。
立法。将官方统计数据生产的所有方面公之于众对于维护统计机构及其生产的数据的信任和可信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许多国家,统计数据的生产由统计立法予以规定。
原则8.各国国内各统计机构之间的协调对统计系统实现一致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国内协调。一个国家的官方统计涵盖的领域众多,因而会由许多不同的政府部门生产统计数据。无论一个国家生产数据的组织方式是如何设置的,都应该开展统计协调工作,通过使用统计标准促进不同来源的数据的整合,以便避免工作重复,最大限度地减轻报告负担。
原则9.各国统计机构使用国际性概念、分类和方法可促进各级官方统计系统的一致性和效率。
使用国际标准。为了促进统计的国际比较并实现它们的生产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国际统计标准应尽量用于官方统计数据的生产。同时,一个国家在使用国际标准时也需要作出一些判断和折衷处理,开发出自身的统计标准,以便适应本国需要。
原则10.统计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有助于完善各国官方统计系统。
国际合作。在共享数据、分享实践、制订统计标准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对于持续改进各国官方统计的质量和范围,提高统计生产效率十分必要。双边性质的技术合作,或者通过国际组织和活动组织的技术合作,对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统计能力十分重要。
官方统计基本原则自颁布以来,得到了世界各国统计界的广泛认可,已成为各国官方统计的建设目标和评价标准,有效保证了官方统计的可信性和独立性。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一系列配套措施,广泛宣传官方统计的核心价值,增强了社会各界对统计重要性、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科学精神的认同感,为统计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官方统计的健康发展。
(摘自《领导干部统计知识问答》(第二版),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