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吴翌琳 王天琪
大数据时代,单纯的数字技术并不能体现出价值,只有当数字技术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为国民经济带来收益时,才能形成数字经济产业。数字经济产业既包括新技术突破所产生的新产业,也包括新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所产生的新产业。本文主要介绍OECD数字经济产业分类的经验和做法,为建立国际可比的、适应我国的数字经济产业分类提供借鉴。
由于缺乏明确的统计数据来揭示数字化在生产和消费中的作用,数字经济为宏观经济统计带来了挑战。对此,OECD召集各国专业统计人员组成数字经济咨询小组(以下简称“AG小组”),开展数字经济GDP测算,于2018年9月在第16届政府统计大会上提出数字经济卫星账户的概念框架,指导数字经济官方统计。该卫星账户可满足多维度识别数字经济的需求,包括从政策角度识别数字经济。本文重点关注概念框架内容,以及卫星账户中数字经济产业分类。
1.数字经济背景以及现行核算体系面临的挑战
关于数字经济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但在数字化方面意见较为一致,认为数字化是将信息或程序编码为计算机可以读取和操作的二进制位,不同的数字化方式产生了应用软件、系统、平台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数字化转型。
争议焦点在于数字经济价值衡量的范围。数字经济应该包括数字化对经济活动的全部影响,还是只包括数字化活动的价值?以滴滴打车平台为例,数字经济应该包括网约车平台经济活动和网约车平台上司机的服务,还是只包括网约车平台的经济活动。网约车平台经济活动的价值可以通过平台收取的中介费衡量,司机的服务可以通过收益衡量。由于经济活动测度范围的差异,导致测算结果差异较大,进而影响政策制定。第一种观点着眼于总体影响,从消费视角测量,后一种观点着眼于数字化产业的产出,是从生产视角测量,这种多维度测量的差异是定义数字经济困难的原因。
2.数字经济概念框架
考虑到数字经济具有多维性质,OECD提出以下概念框架,为政策相关的统计数据提供了一份简单和系统的描述,详见下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数据。虽然数据在许多数字公司的商业模式中处于核心地位,如谷歌和Facebook,但这些数据是消费者在使用搜索服务或社交网络服务等产品过程中免费提供的。在SNA中,无需货币交易而获得的数据被视为免费的,既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然而,底层数据库支撑商业模型运作确实产生了价值,货币化此类数据流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量化数据对商业模式运行的贡献。因此将信息/数据和货物、服务并列,作为产品的一种。许多数字经济活动是非货币性的,即免费的,不属于数字经济生产活动范围。
对概念框架进行详细描述。概念框架由四个核心部分和基础设施部分组成,基础设施概念范围非常广泛。四个核心部分分别是:数字产品生产者、数字产品、交易的数字特征和数字产品使用者。核心部分符合当前核算要求,如将生产者和使用者描述成标准单元,使用标准单元识别参与者;产品类型描述成货物和服务;交易是否属于SNA生产范围;以及交易需要基础设施支撑。概念框架也有超越当前核算准则的创新,例如考虑免费服务,将信息/数据和货物、服务并列,作为第三种产品列示。
交易的数字特征代表框架的定义和原则。交易的数字特征用来识别哪些交易是数字化的应包含在框架中,以及哪些交易不是数字化的,不包含在框架中。忽略平台促成,仅将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作为识别数字经济活动的决定性标准,存在一定争议。平台促成可以分为仅具有数字订购特征,同时具有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两类特征,所以平台促成特征可以包含在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特征中。争议的重点在于这两种特征是否能充分覆盖主要数字经济活动,以及是否能作为实际测量的基础。
根据定义,数字经济排除了既没有数字订购也没有数字交付的交易活动。以联网冰箱为例,尽管货物本身包含重要数字化部分,但是冰箱无法数字交付,如果冰箱也并非通过数字订购方式获得,那么将联网冰箱包含在数字经济中的做法较为牵强。从服务交易角度来说,情况类似。数字服务产品只能以数字交付的方式到达消费者,如电子书、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数字服务;非数字服务产品如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交通服务等,无法数字交付,仅涉及数字订购。如果非数字服务产品不采用数字订购方式交易,那么将其包含在数字经济内亦较为牵强。
需要指出的是,数字交易三个特征:数字订购、平台促成、数字交付并非相互排斥,三者有所重叠。
(1)数字订购。通过数字订购的交易,就是常说的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OECD将其定义为“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专门为接收和发出订单而设计的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和购买活动。货物或服务通过数字化方式订购,但付款和最终交付不一定在网络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可以在企业、住户、个人、政府和其他公共或私人组织之间进行。包括通过网页、外联网或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的订购。不包括电话、传真或手动输入电子邮件进行订购的经济活动”。
(2)平台促成。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数字中介平台支持点对点服务(有时也称作共享经济、零工经济、协作经济),如Airbnb、Uber、eBay等。这些平台含有数字订购部分,平台本身是消费者看到广告产品的重要途径。区分数字中介平台和纯粹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交付平台的原因,是商业模式的差异,更是数字中介平台匹配交易的本质。这种区分对研究分析和政策制定都很有帮助。同时数字中介平台可能位于国外,会带来特殊的测量挑战。
实际上,平台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纯粹的中介机构,撮合买卖双方,收益为其中一方或两方支付的中介费;另一种是电子零售商,其拥有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撮合买卖双方,收益除了中介费外还有货物和服务的销售利润。例如Amazon Retail和Amazon Marketplace,后者属于中介类别。这种区别很有必要,两种平台在现金流量方面有很大不同。
(3)数字交付。主要指通过数字下载或网络流媒体产品交付的服务和数据流,如软件、电子书、数据和数据库服务。
3.数字中介平台服务隐形付款的处理
(1)方法一。第一种方法是追踪资金流动,假设中介平台将被中介的服务卖给消费者之前,事先购买了该服务(总方法)。向被中介服务的生产商收取费用,等价于,最终购买价格减去消费者支付的(隐形的)佣金(减去税收加上补贴),减去生产者向中介平台支付的费用。但此记录方式暂时将服务所有权归属于中介平台,违反了核算框架的所有权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生产商和最终消费者都位于同一经济领土,若平台位于国外,会出现被中介服务的全部价值的跨境流动,导致贸易流动的膨胀。此时,平台的总产出等于消费者支付的全部费用。
(2)方法二。第二种方法(净记录)不需要暂时转移服务的所有权,将消费者支付的购买价格作为被中介服务的生产商的接收价格(核算税收/补贴之后),生产商和消费者向中介平台支付的中介费用,记录为生产者的中间投入。这是欧盟统计局所倡导的方法。生产者总产出等于消费者最终支付价格,平台提供服务所收取的中介费作为中间投入核算,相当于生产者从平台购买中介服务,然后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平台的总产出为生产者向平台支付的中介费用。
(3)方法三。第三种方法和方法二类似,也是一种净值方法,但是需要将SNA转售利润的概念拓展至被中介的服务。最终消费者支付的佣金反映转售利润,但生产者支付的佣金仍是中介服务的费用。将平台作为零售商处理,平台的总产出就是转售利润。
(4)方法四。第四种方法更接近现实,没有贸易利润。单独记录消费者向平台支付的价格(佣金),消费者向服务生产者支付的价格(购买价格减去税费、补贴和消费者的佣金),服务生产者向平台支付的费用(生产者支付的佣金)。平台总产出为消费者和服务生产者向平台支付的佣金之和。
4.产品列分为货物、服务和数据
传统上,国民经济核算识别的交易对象要么是货物要么是服务,但是货物和服务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根据SNA,知识捕获产品具有货物的许多特征,可以确定所有权,可以重复使用,可以存储在实体上(纸张或电子媒体)像货物一样交易。
数据在数字经济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框架在产品类中特意添加了信息/数据。很多情况下,企业内部、住户和企业之间的数据流动不伴随货币流动,数据的潜在价值没有包含在SNA生产活动范围内。当数据被作为资产时,包含在基础设施类别中。在国民核算中,数据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形成总值体现,只记录和数据数字化有关的支出,即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数字化所支出的费用,数据本身内在的价值则很少量化和记录。数据库的隐含价值,包括数据本身的价值,都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在整个公司出售时通过商誉体现。
数字交易测量的挑战,和不伴随资金流动的数据流动有关。在许多情况下,虽然数据流动本身不涉及货币交易,但常常对货币交易起到支撑作用,如产生广告收入。像Facebook这样的社交网站,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作为交换,用户提供他们的使用数据。Facebook和用户之间只有数据流动,没有货币流动,在现行核算标准下,认为企业和用户之间没有交易;然而,Facebook从用户收集到的数据是从广告商获得收入的基础。与广告服务相关的资金流在统计数据中被记录,但它们所依赖的数据流的价值却没有被记录。类似的,公共货物(如开源或免费软件)的使用是免费的,通常不认为是交易。
5.数字经济产业分类
考虑到数字化,即将信息或程序编码为二进制位,即计算机可识别和处理的0和1,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所有的行业,因此,定义数字产业并非易事。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按照企业的核心生产活动将企业归为6类产业:①数字促成产业;②数字中介平台;③电子商务;④数字内容;⑤反映零工经济产业就业和活动信息的,依赖数字中介平台的数字产业(分为法人或非法人);⑥其他数字产业。
①数字促成产业。AG小组认为数字促成产业类似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以下简称“ISIC Rev.4”)中定义的ICT产业。ICT产业定义为通过电子手段,包括传输和显示,生产产品以实现信息处理和通信功能的产业。AG小组认为通信基础设施应包括在数字促成产业之内。AG小组许多成员认为,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重要的支撑因素,在数字经济卫星账户中将数据作为资产看待。虽然数据本身不是一个产业,但以数据为基础的产业被纳入ICT产业,如计算机编程、咨询和相关活动(ISIC Rev.4 62)、数据处理、托管和相关活动(ISIC Rev.4 631)。
②数字中介平台产业。识别数字中介平台,需分别识别数据中介货物和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进一步根据被中介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例如住宿、运输。
③电子商务产业。
④数字内容产业。如基于网络的搜索引擎、比较站点、社交网络和协作平台,如YouTube、Wikipedia和Freecycle,以及基于订阅提供内容的业务,如Spotify和Netflix。
⑤依赖数字中介平台的产业。依赖数字中介平台生产的产业,分为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单独识别非法人单位主要为了识别“分享经济、零工经济”中住户部门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⑥其他数字产业。为了数字产业的完整性,包含前5个类别中未涉及的所有其他数字产业。
OECD在数字经济产业分类上的尝试,得到了世界各国广泛的关注和使用,开启了数字经济核算研究的新篇章。
作者简介
吴翌琳,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王天琪,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