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素芹/文
政协会议开幕的第二天,记者带着“老龄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的采访任务,冒雪赶到华润饭店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李宝库。采访结束后,这位原民政部副部长郑重地告诉记者,要好好关注企业家捐赠与慈善事业。 他转引权威部门的数据说,2006年,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另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 “这些数字是很令人瞠目结舌的。”李宝库委员说,一些企业家不愿捐赠或者捐赠意愿不强,与目前捐赠制度存在缺陷直接相关。首先,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才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到如今也才29年,人们富起来的时间不长;二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一切,这使得人们的慈善意识不强;三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是我国的政策导向问题。在西方,向社会捐赠是可以免税的,而将遗产留给子孙却要交付50%-80%的遗产税。这一导向,使人们乐意慈善捐赠,从中体现人生价值,获得美名。 记者在其后的采访中发现了陈守义委员的一份提案。他在提案中分析,国内企业家不愿意或者不很倾向于捐赠有其客观原因:一是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我国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救灾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免除。按照该规定,如果企业家捐赠款物的金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过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直接抑制了企业家捐赠的积极性。此外,慈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还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机构公信力缺乏。 3月9日上午,委员们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草案第三章第11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募捐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使免税比例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3%提升到10%,与国际惯例接轨。 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记者一早赶到丽亭饭店,对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进行了专访。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做了一件天大的好事,终于规定了10%可以捐赠。”尹明善说,“这有利于形成企业捐赠的大环境,是国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长远投资。对于企业来讲,缴税是企业间接回馈社会的方式,而捐赠的方式由于节省了行政过程的成本,效率反而往往高于企业缴税,同时企业还能获得美名,何乐而不为呢?”他预计,明年企业捐赠额度会大幅上升。 到目前为止,力帆共捐赠出5000多万元。现在以每年大约800万元的额度在对外捐赠。力帆在老少边穷地区支持办学,只此一项已花去2000多万元。力帆今年还获得了中华慈善奖,是重庆市唯一获得此奖的企业。 尹明善认为自己只不过是为慈善事业做了些事情而已,并不是“慈善家”。“我是一个亿万富翁,但我捐几千万,绝不比农民工捐50块钱更高尚。农民工捐的每个子儿都是从嘴里省下来的。”尹明善说,“我肩不能挑,手不能提,没几年成了个亿万富翁,不是我有本事,而是小福在人,大福在‘天’,这个‘天’就是改革开放。同时,还有党和政府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致富思源,支持公益事业,企业责无旁贷。” 有评论说,无论是出台免税新政,还是建立慈善组织的评估制度;无论是开设“中华慈善奖”,还是评选十佳慈善企业;无论是引导舆情别去仇富,还是严抓善款善用,所有这一切只能有利于企业家慈善,却并不导致企业家成为慈善家。 那么,企业家与慈善家的距离有多远?有人说,只有一步之遥,此间的关键是有没有社会责任感。记者对此赞同一半,原因是,只要中国有更多的企业在实现自身更好发展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为慈善事业做更多实实在在的事情,给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们“雪中送炭”,哪怕感动一个家庭、一个人,不是慈善家又有什么关系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