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红东/文
《农业保险条例》近日公布,并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精神,扎实推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实质性举措。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饱受自然灾害的侵袭,但巨灾保险赔付却微乎其微。面对严峻的现实,我国政府将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2011年8月3日,保监会出台《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其中第三章第十节对我国保险业未来5年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方向作了进一步明确:“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扩大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和林业等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认真落实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即将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农业保险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组织和个人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以及对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作出了原则性安排等等。这使得保险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农民权益可以依法得到保障。 如今,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多是各种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人们有目共睹,以往在没有相关政策配套支撑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不通的;然而,在有了国家财政补贴以后,那些曾经制约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因素也仍然存在。如果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彻底解决的话,势必将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后劲和前景。此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否得以顺利推行,还取决于农民的认知度。特别是在一些以种养业为主、信息闭塞的山区农村,要想全面推广农业保险恐怕还有相当大的难度。 承办农业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需要保险机构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如果将农业保险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是对政府、农民和公司的“不负责”。因此,要着力抓好保险机构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稳定运行和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要切实加大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把政策精神及时传递给农民,使其家喻户晓,培育农民的现代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户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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